“高空坠物”风险,物业公司应当及早预防!

现代物业杂志 2016-03-18 15:40

随着小区高层建筑的不断普及,小区业主被高空抛物砸中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此类事件的新闻也屡屡见诸报端,一定时期内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在这些高空抛物事件中,会涉及哪些法律知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笔者针对高空抛物问题与不少业主进行沟通过,其中就有一部分业主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不了解。事实上,“事不关己,未必就能高高挂起”,没有责任未必就一定不承担责任。“无责”≠“免责”,你知道吗?

2015年7月20日下午5时左右,石家庄市学苑路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在紧临高层,进出大门的主路上由于正值下班的高峰期,来往的人群很多。突然,从主路南侧33号高楼上抛下来数个洋葱,重重的砸在路上,一个从此走过的业主险些被砸中。鉴于该楼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物业保安知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并迅速封锁了“肇事”单元。警察到场后对“肇事”单元的各个楼层进行了排查,但是并没有发现“肇事方”。虽然此事件没有造成伤亡事故,最终以不了了之收场,但是由此引起的高空抛物风险不得不让人深思、总结。同样类似事件在深圳也曾经发生过。2006年,深圳好来居大厦高空抛物导致路人死亡案件,一度引起新闻媒体上的广泛报道。在那起事件中,由于警方未能查找到肇事方,受害人父母通过诉讼把好来居大厦北侧楼的74户业主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定该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向受害方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好来居大厦北侧楼的73户业主不是肇事方(警方未能查找到)却成了被告,而且最终被法院判定承担补偿责任。我们反过来再看看前面所述的石家庄学苑路附近小区发生的那起高空抛物事件,如果那起事件造成了楼下行人伤亡会是什么样的后果?结论大家可想而知,那就是主路南侧33号楼上的业主们也逃脱不了承担补偿责任的命运。

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上述规定是国家从法的角度,以法的形式把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明确下来,在某种条件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要承担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从社会稳定因素出发,通过小的不公平来避免大的不公平。试想,如果受害人受到楼上高空抛物的侵害,又查不出楼上谁是明确的侵权人,那么其后果就是没有人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受伤治疗以及伤残赔偿产生的费用就只能由其自己及家人承担,这对受害人本人肉体上、经济上的创伤打击很大。以法的形式在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认定楼上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尽管会使无辜的业主受到牵连)的好处,在于一方面保护了受害人,避免再加大其经济上的痛苦,另一方面是从社会角度考量,算得上是“紧急避险”,即让多数人共同补偿(小的不公平)来避免一个人独立承担(大的不公平)。

加害楼房业主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随意认定

加害楼房业主(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是随意认定的,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同样,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首先来看加害楼房业主(使用人)承担责任的事实特点:

1、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明确。受害人在楼下正常行走,遭遇到楼上高空抛物的侵害,致受伤或死亡的事实存在,清楚无异议。

2、均未找到“肇事方”,即未明确责任方。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虽然及时选择了报警,但是仍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也就是没有找到具体实施侵害的人。

3、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系可能加害楼房的实际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范围仅限于加害楼房的使用人。这里的加害楼房系指受害人在其楼下行走受到了伤害,至于是该楼上的哪一层哪一户实施了侵害无法明确。加害楼房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再来看加害楼房业主(使用人)免除承担补偿责任的条件: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要想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从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以及抛掷物上来进行分析佐证,比如发生损害时,证明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或者发生损害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以及所抛掷的物品自己根本就没有占有等。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证据最好能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尽量不是孤证。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在警察机关或者法院单方不能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能够配合调取。比如能够提供发生损害时的摄像、视频资料等。总之,只要是对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有帮助的线索、资料都可以提供。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侵权人,其他人免责。

高空抛物事件中物业服务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2006年深圳好来居大厦高空抛物导致路人死亡案件中,尽管法院最终免去了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所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造成了财产、人身伤害,且系因一些公共区域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楼宇外墙皮、公共楼道里的闲置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物业服务公司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公共秩序、公共区域的管理者,负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责任。其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如果在管理、维护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法律上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发生高空抛物损害时,物业服务公司需举证证明自己的管理没有过错,否则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收藏
感谢您的支持
您已经点赞过了
收藏成功,到个人中心查看
请登录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