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报酬”:理清思路 考虑细节
业委会成员的报酬或津贴问题,讨论多年了,并在各种平台上多次成为热点。在笔者最近参加的一次研讨会上,这个问题又作为专题进行了几十分钟的讨论。被请上台的十几名人士,绝大多数是有多年成功经验的业委会主任,无一例外地强烈表示不需要报酬;连主持人也觉得太一边倒了,没有更好地达到预设的讨论作用。
不过,这只是这些人士表达他们个人的意愿,而在其他场合,毕竟还有很多人提倡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或报酬,而且上述人士也和各种平台中的多数发言者一样,并不明显反对别人领取。
而提倡发放的,其实至少有两类人:一类是地方的领军人物,他们自己为业主权益奋斗多年,没有领过报酬,也不想领取报酬,只是提倡给别人发放报酬,目的是希望有更多的人愿意投入业主组织活动,并维护持久性;另一类是希望自己能够领取,以弥补一定的经济损失。
不过,提倡发放的人士,极少谈论如何发放的细节。而每一项需要推行的主张,一定要有具体可行的方案支撑。同时,为了更好地进行讨论,需要理清一些概念和思路。下面就此谈一些看法。
补贴、津贴、报酬的区别
这三个概念,在多年的讨论中并无十分明确的定义。虽然也没有必要很准确地进行定义,但是大致上的区别还是要有的,仍有厘清一下的必要。而且,有些朋友会把这些概念混着用。
补贴与少量津贴的差别并不很大,都是发放少量的现金。所谓少量,应该是指既不对业主组织的开支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明显提高领取者的生活水平或财富水平。
补贴,重点在一个“补”字:补偿。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补贴会比津贴控制更严一些。我赞成将数额小的称为补贴。为了工作,个人会多出一些额外的开支,比如通讯费之类。多多少少补偿一点,合情合理,而且还基本上不包括弥补个人的间接经济损失。因为数额小,应当允许有相当的模糊空间。也有人提出,不应该补贴,一律实报实销,虽有道理,但操作起来不大可行。比如通讯费,是添个专用手机,还是逐条统计通话记录?
津贴,可以包括补偿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包括完全或不完全地补偿间接经济损失,还可以因承担责任大小而差别发放,有时也有奖励的意义。高额的津贴,会包含下面所说的报酬成分。津贴额度的伸缩程度,应该要比补贴大,所以也比较难把握。具体数额,深圳特区政府有上限规定:不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依我看来,这个规定虽然是上限,但还是有点高,超过一般人对业余津贴的想象。目前也还没有看到深圳的业主组织接近这个上限给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深圳的最低工资现在已经在2,000元的水平线之上了,接近这个上限发放,一年的总额会很显眼。
报酬,应该是指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主要是工资。在不发工资的情况下,只是发点补贴和少量津贴,应该不能算劳动报酬。对于补贴、津贴,很多人不主张拿,因为他们自己就不拿,愿意无偿奉献,还愿意贴钱。但是对于别人领取补贴和少量津贴,他们也不明显反对,所以分歧不大。如果提到报酬,分歧就大了。
主张发放报酬的一方,理由往往是:付出了劳动,为什么不能拿报酬?这就显然是主张拿工资了。
发工资要有计算依据,虽然有时可以粗略但必须基本靠谱。工资按其基本的计发方式分,常见的有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等级工资等;还有用于公司负责人的,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计件和计时,比较直截了当。而其他方式,则需要依据本单位经验数据和同行业比较,雇佣双方事先议定(公务人员在录用时本人已默认按国家制度执行)。
非专职工作的业委会成员不应该领取报酬。在各种平台的讨论中,不少人对此提出了各种理由,我是赞成的,限于篇幅,这里不作讨论。如果非要计算报酬,显然不可能模仿计件工资、计时工资。而岗位工资、职务工资,也不易模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都是专职工作,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基本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日常基本看得见的劳动强度。因为存在上下级关系,需要调整职责和劳动强度时也比较容易实现。而对业委会成员,显然不具备这些衡量条件,又缺乏经验数据和同业参照依据,所以,制订工资的计算标准很难。由于业主组织的工作效果很少能有量化指标,更不可能制订盈亏目标,而且业委会及其主任(应称为主任委员)还不应该具备决策权力,所以也无法模仿年薪制。
希望业委会成员得到报酬的意见经常有,但是如何计发报酬,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完整方案。是不是说明要正儿八经地计算报酬确实很困难呢?——如果有朋友设计出来了,请不吝分享;有执行数年的更好。
所以,不是专职(也可以包括有固定上班时间的半专职)的,还是不要谈报酬。专职或半专职的,在后面讨论。
有人举了一个发放“报酬”的实例,说为了鼓励业委会委员参加会议,实行每人每次发50元。这明显是津贴而不是报酬。因为同样参加会议,有人只是坐坐听听,有人可能为会议做了几十甚至几百小时的准备,所得的金额却一样,因此不具备劳动报酬的意义。
另外需要提醒一下的是,业委会成员和其他不领工资的兼职人员,只要遵循诚实原则,不为自己谋取私利,不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并不需要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这在全世界包括中国都是这样。这既与业委会不是决策机构有关,也与业委会成员义务工作有关。
专职人员不是以业委会成员身份领工资
在正常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中,业主组织是没有专职人员的。因为管理服务商依照服务合同派遣入驻小区的管理处,与业主组织是主从关系,是协助业主组织管理小区事务的办事机构。两者关系既不是平行的,更不是对立的,与旧时大家庭的东家和管家关系相似。小区所有的管理事务,除了与业主组织核心会务有关的工作和其他少量工作以外,全部交给管理处做,业主组织无需再设专职人员。在香港,即使几千户的小区,业主立案法团的管委会秘书也是兼职的,只能领取最多每月1,200港元的津贴。而香港有25%的全职雇员月薪在23,000港元以上,能被选定为秘书的,其素质、能力,多数不会在这25%之下。
在内地,也有能把管理处作为业主组织办事机构的小区,但是现在还不多。其实,这也是业主是否真正成为小区管理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
业主委员会成员作为专职人员直接管理小区,主要出现在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不过我觉得,纯粹的自管,只适合最多一百多户的独立大楼。在境外,这样的小区往往占大多数,他们是不设专职管理人员的。
如果需要由业委会成员专职领头管理,那就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业委会成员,又是经理人。工资,是以经理人的身份领的。不过,我不赞成双重身份。如果更适合做经理人,就应该辞去业委会职务;如果更适合做业委会成员,就另聘经理人。双重身份,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有很多害处。还容易变为家长,而业主组织是不应该有家长的。
如果业主真正获得了管理自主权,无论是设置专职经理人还是聘用管理服务团队,也不管经理人来自业主还是从外面聘请,就是世界通行的较大型小区的管理模式。没有必要纠结于应该叫“自管”还是叫“什么制”,只要业主自主管理,即实行自治就行。
发放津贴或补贴难在具体方案
法律并不禁止向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所以,该不该发,只是不同认识的讨论;能不能发,只是可操作性的讨论,以及效果或后果的讨论。
从合法性的角度说,只要业主大会通过,爱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除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有限制的以外)。但是实际操作就没那么简单。
首先是定数额:上限多少,下限多少。定低了,发放对象全都没有感觉,起不到期望中的激励作用,甚至连补偿作用都起不到;定高了,业主难以接受,无法在业主大会通过,甚至会被误认为业委会成员是在为经济利益而工作。而且,数额以多少为合适,不但有地区差异,还有同一地区不同小区的差异;而更大的差异,还在于发放对象的个体感受。业委会制订方案时不易统一意见,业主大会表决也有困难。所以,有人建议由各地政府出一个更具体的建议性额度,业主大会同意而且发放对象愿意拿的,就实行;否则,就搁置。这个建议如果能够实行,倒是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其次是定级差。要不要级差,级差多大才合理?级差小了,在业主组织中起较大作用的一些成员可能会感到不平衡;级差大了,其他成员会有意见。理论上都希望合理,实际上难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这个,其实也同样有请政府提供额度的需要。
至于发放津贴的效果或后果,包括政府提供额度后的作用大小、好坏,都是更复杂的问题,暂时不仔细讨论了。
讨论难有共识,法律并不禁止,建议有心发放津贴的朋友,先拟个方案争取业主大会通过,做几年看看,有了实例再继续讨论。只要方案可行,广大业主支持,试试又何妨?当然,这主要是指有一定“分量”的津贴。毛毛雨的补贴、津贴,相信已经实行的有不少,作用和副作用都不会很大,就不必太关注了。
和其他许多难题一样,业委会成员津贴或“报酬”问题的主要根源也在于小区管理主体错位。除了上面说到的业主组织本不需要设置专职人员以外,还有维权和建立真正的业主组织的艰苦卓绝,业主组织不应该有的巨大工作量等。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重新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确定了业主的自主管理权。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统管统制的旧思想的影响,30多年来这个领域并未显著进步。《物权法》颁布9年来,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条文,也没有被有效执行。好在已经有许多先进小区,在收回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解决了不少难题,为我们努力争取落实物权法,做出了榜样。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6年第7期/总第3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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