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解决城市占道经营的几点建议
城市占道经营是久攻不下的顽疾。占道经营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反映了经营户在利益驱动下不惜冒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另一方面,城市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城管监察、物业管理等部门对城市的系统运营管理也明显乏力或缺少协调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整治合力。
当前城市占道经营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产权不明晰或产权明晰但经营者意识模糊
在城市建设和项目开发中,业主方都会尽量将低层用房设计为商业用房,部分非商业用房在业主购房后也大多改为经营用房,但现实中也有很多业主不按规划要求,随意改变用途并转租,而经营户以产权面积计算租金,产权之外的市政道路则无租金之说,因此,占道越多经营场地越大,平均租金成本就会下降,因此许多租赁户和业权经营户均乐此不疲。
2、相关管理部门也受利益驱动,违规默许或收取管理费后同意占道经营
据媒体多次反映,某些街道、居委会、城管办等部门也为了创造部分收入,对违规占道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就放任其占道经营,造成城市公共资产受损和环境污染,影响人流、交通、消防等,对城市形象造成了长效机制上的危害。
3、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乏力
我们经常遇见城管、工商等部门派员取缔占道经营,但效果极差,基本事实是城管等相关人员在现场督战时,占道经营户表面上非常配合,招呼伙计将各种经营工具往店里搬,至少是搬至屋檐下,但一眼就可看出这是治标不治本的短时行为,一旦城管(工商等)人员离去,伙计们就会马上又将“家伙”搬回道上,经营风景依然故我。
4、城市运营的部门分工与协作,特别是政府城管体系与物业管理体系的协作配合尚未理顺
物业管理从小区、大厦开始,以点带面,逐步向城市片区管理推进,如重庆涪陵的市政广场、街道转盘的地下商场、永川市的市政广场等均由物业公司主持日常管理事务。但对违规经营并无多少办法,需要执法部门支持,但执法部门因区域分工和人力有限也难以及时派人处理。使部分公共区域的违规经营普遍存在。如路边燃煤小炒、乱摆摊设点等随处可见。
解决占道经营,建议政府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授权税务部门牵头,对有占道经营事实存在的经营户的占用面积进行勘测后,以门面租金的系数罚收税费。城市道路是公共财产,用城市公共财产创造的收益理应归全体市民。在违规利用公共财产创收的情况下更应加收处罚性税费,至经营户不愿和不敢占道为止。
第二、工商部门根据举报和巡查的结果,对违规者吊销营业执照。据观察,城管、工商时有执法车在大街上呼啸而过,占道经营者闻风逃逸或伪装,行动迟缓者才被抓获成为执法车的囊中之物,但多数受害者是经济实力很差的流动经营户,对有固定场所的占道经营户则因其反应神速,城管、工商巡查时往往无收获。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则应从收集证据的角度采取措施,如不穿制服派员录像、执法人员到场捉现行,鼓励市民有奖举报等,查证属实后即裁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坚持一段时间,并与媒体报道配合,占道经营户就会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敢轻易跨越雷池一步。
第三,对城市管理部门参与违规批准占道创收交纳相应管理费者,给予及时处理。可由市政府综合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其上级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职、降级至免职,调出城管相关部门等惩戒措施。职能部门法治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导致某些社会不良现象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因此,城管相关的职能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成效显著,只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城管职能部门干部后补队伍,我想在位的城管干部就会严于律己,执法水平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就会不断提高。
第四、对占道经营户查证属实后,将其强制送往指定地点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违规占道经营说明经营户重利益而轻法规,重私利而轻公益,应对其进行政策法规和经营管理理论等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违规经营户的培训,以提高城市经营户的素质,政府应授权相关机构给予配合,对培训上岗后依然不改者,要求其参加继续教育,否则,将吊销录用者的营业执照或处以其它重罚。
第五、建立城市营运综合管理体系和仲裁机构,使城市运营问题能从速裁决。城市是综合性的大系统,其资产关系较为复杂,城市管理系统部门和行业管理分工较多,既有较明确的职责范围,又有许多交叉的职能,还有一些几不管的领域未引起政府重视。因此,对城市占道经营这种现象而言,涉及的政府部门就很多,如工商、城管、消防、交通、街道、税务、市政、环保、环卫等部门,每一个部门都可管,但每一个部门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因此,面对复杂的城市运营系统应主张市政府一、二把手亲自抓,并设立可承头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可速决的仲裁机构,以解决城市顽疾久拖不解的相关问题。
第六、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经营行为应以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为基本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因此,作为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服务牵头单位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涉及区域内市政设施、道路、公用部位、场地等的经营管理时,应履行制止违规职责,并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报告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4年第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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