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阳:关于物业公司承担开发商房屋售后维修职能的一些建议
通常存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指挥不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消极应付,维修不及时、不守时、标准不高、承诺的事不能做到、态度蛮横等。业主不满意,物业联系开发公司相关人员,由开发公司再联系施工单位,又耽搁了一段时间,业主更加不满意物业公司,也不满意开发公司和施工单位,不但影响了开发单位的品牌声誉,也影响了物业公司的日常工作,误导业主物业服务概念的正确理解,业主将维修责任完全归咎于物业公司,甚至放言“再不修复就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付出了大量的人力成本还要沦为业主的“出气筒”,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融洽关系造成负面影响,真的是出力不讨好。但是业态关系我难以改变,我只有在现有条件下去思考怎样改善。为此,我有以下几点思路:
维修、接待由甲方自行负责。前期介入时建议开发单位或承建单位在交付之后设立维修接待中心,公示维修服务承诺,统一处理业主报修问题。
开发商若不同意第一条,那么便由物业公司派人以开发商的名义设立一处维修中心,同物业服务中心区分开,至少在名义上它不属于物业公司,这便是在告诉业主,房屋售后维修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不要把怨气撒到物业公司的头上。若能争取到开发商补贴部分费用最好。
物业公司掌握部分维修款项。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支付一定数量的维修保证金至物业公司账户,物业公司与各分项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协议,明确业主报修响应时间、修复期限、对待客户的态度等要求,未能履行协议要求的,物业公司自行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所发生费用(维修支出+物业公司服务费)从维修保证金中扣除。
甲方向物业公司出具书面保证,或支付一笔金额,对于未按维修协议明确的响应时间、维修期限予以修复的施工单位,物业公司自行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从甲方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或甲方另行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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