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的“雪球”效应正在形成和迅速扩散
一、当前物业管理纠纷的严峻形势
1.“业主自治”权利使用不当,使得业主获得良好管理服务愿望落空。
当前出现“业主自治”权利使用不当,主要表现为业主服务消费盲目性和物业管理企业选聘过程的非规范性和非专业性。
前者,业主只片面要求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却不顾及物管企业成本;只看到优秀物管企业优秀楼盘的管理服务,却不考虑自家楼盘管理服务的条件;只期望品牌企业的服务,不愿支付品牌服务费用。像南京百家湖别墅花园、湖滨世纪花园都是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第一方阵”的深圳名牌企业物业管理,却不能令各方满意就是例证。对此,政府、媒体、企业,都有责任引导、教化业主正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消费观。
后者,在实施“业主自治”行为炒物管企业时,表现为随意性、非专业性,既不按相应的法定程序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也不接纳物业管理专业人士参与对企业的选聘,其结果当然是“新公司”不如“老企业”,且由于选聘程序不合法,使得“新”、“老”公司交替出现大量的“后遗症”,忙坏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事后协调。物业管理服务是个复杂的过程,企业服务质量优劣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仅权衡判断物业管理条件与管理服务范围一项就不像“买青菜萝卜”那样简单。“业主自治”炒物管企业行为的不规范和随意性一旦泛滥开来,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主管部门编制定员的匮乏。
2.“业主自治”权利的滥用,将物业区域广大业主利益置于危险境地。
“业主自治”是法律赋予业主参与自家物业管理的民主权利,合法选聘物管企业是业主的“服务消费”自主权利。法律将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的决策权利规定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权数的一致意愿,而不是个别业主,也不是业主委员会的单方意思表示;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应当在法规规定的框架内有序地进行,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吸纳物业管理专家参与建议。这些市场体系框架能够有效确保“业主自治”权利的落实和秩序。然而,近年连续不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物业管理纠纷,大多源于“业主自治”权利被个别业主“代表”的滥用。个别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求个人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要求安置亲朋就业……都是满足私利,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表现。其不规范行为是导致社区新老物管企业进不来出不去、停水断电、事故频发、大字报满天飞、打砸现象出现……的严重不良社会后果。这种“业主自治”权利被滥用情况不被政府主管部门所重视和制止,其示范效应将带来物业管理和社会稳定危机的严重后果。
3.舆论一边倒,助涨了物业管理纠纷的“雪球”效应。
当前,见诸报端、电台、电视台的物业管理纠纷事件几乎无一例外都是“谴责”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和鼓励业主“炒”物管企业的导向。试问全国上万家物业管理企业难道找不出值得宣扬和社会提倡的新闻吗?较发达地区物业管理企业保证了城市50%以上区域的安宁,不可以颂扬吗?物业管理企业确保社区不发生游行示威、聚众闹事,老百姓安居乐业,不值得称道吗?物业管理行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所做的努力不值得鼓励吗?物业管理企业吸纳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减轻了社会负担,让失业人员找回了个人社会价值,难道搞垮这样的企业是社会各方的愿望吗?0.25元/月?m2的服务收费,你一定要求他企业“五星级”服务符合价值规律吗?全中国都滥炒物管公司,是我们媒体的希望吗?
物业管理是个社会和经济地位十分低微的行业,其社会监督机制的完善程度没有一个行业可以与之比拟,其消费价格低于所有行业,而其应负的责任似乎包含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责任。我们认为凡有社会责任感和顾全大局的政府官员和记者,都应当给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环境给予同情和帮助,而不是反宣传。倘若我们城市老百姓都居住在没有物业管理的社区里,城市“现代化”将是怎样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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