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东:业主委员会该拿报酬吗?
央视12频道“我建议”节目讨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业主委员会该拿报酬吗?”北京原朝阳区业委会主任舒可心先生和也曾任职过业委会主任的学者北野先生,就这个问题争得不亦乐乎,在场更是请出了多位富有传奇色彩的“业委会主任”现身说法。在这种争论和实践中,貌似在争取一个群体的利益,不经意间却正普及着一些物业管理基本的常识和理念,当然,出于角度的不同,一些观点并不是无可辩驳的。
生活的内容本是重重叠叠的矛盾,物业管理也是如此。新与旧之间的冲突矛盾太大:房子是新的,人是旧的;物业公司是新的,开发商是旧的;业委会是新的,居委会是旧的;规章制度是新的,办事程序是旧的;生活环境是新的,思维方式是旧的。到了最后,人几经折腾,几经磨难,好不容易“新”了,偏偏房子又旧了,如李大钊所说:“中国今日生活现象矛盾的原因,全在新旧的性质相差太远,活动又相邻太近……同时同地不容并有的人物、事实、思想、议论,走来走去,竟不能不走在一路在碰头,呈出两两配映、两两对立的奇观”。其实,关于业主委员会“拿不拿报酬”的问题,如果让物业公司的人员参与进来,其逻辑关系会变得更加复杂有趣--很可惜,当天节目在场的嘉宾没有一个是物业公司的成员。
一开始,就有人说让业主委员会“搞公益”,这其实是说不通的,从任何一个方向上看业主委员会都不是因为“公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尽管这么多发言人认为自己“付出了太多”、“付出和收益完全不成正比”,但它恰恰证明了这个理由和他“拿不拿报酬”是两回事。诚然,在他个人的目标指向上可能会有“社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但是这和业主委员会本身所需要的工作相比是两回事,就算他想做公益,还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为其他人提供公共品的激励问题,拿钱的同时意味着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这方面业委会委员们是否作了准备?另一个问题是,这种公共品是正取向还是负取向的?如果是负的,那就不是利益,而是危害了,对这样的现象,业主们又如何去评估?
换在舒先生的角度,业主们参与社区自治的积极性越来越低,为了挽救业委会的消亡或者说挽留住那些“有公益心”的普通人,让这些普通人有驱动力、有责任心去履行其职责,故而应当由全体业主来出钱,给他们发工资,这种观点我们也无法同意(不论是站在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人的角度),因为所提出的业委会功利最大化,并不能对生产层面的事得出什么可以预测的结论,委员们与保安、保洁特别是维修工作这些与房屋使用延期的根本工作的距离实在太远,在物业管理的大多数工人有相当固定的工资,他们的绩效水平受到包括物业公司、业委会等各类监督人员的控制,没有任何增加薪水的承诺,但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物业工作仍然继续。所以,除非证明所有的人都在次佳地工作,否则,未必能主张:人性如此,业委会必须得到经济回报,以便努力工作。
这次辩论中最后出场的是一个自己建物业公司的业主,他对自己取得的业主满意度深感自豪,但也谈不上超越当今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的水平,与其做免费的业委会,不如做收费的物业公司,所以,“业主委员会该拿报酬吗”这个问题,其实有一个性质完全一样,但方式更好操作的题目:“物业公司该加工资吗?”
但是把前述的理由抛开,“业委会该不该拿报酬?”,其实不需要问其他人,只要业主形成为这样的共同意志,同意真正的业主宪章,在其中规定业委会可以享受报酬就可以了,就动机结构而言,不论是狭义的利己,还是合作的愿望,最终都倾向于和培育它的组织--“业主大会”共同发展,但这对业主委员会人员的要求实在很高,不仅是言必信,还要有“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意识与能力。
而且,当前有个“正名定分”的事情,如果业主委员会仅仅是履行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按照以往的经验,那它不拿报酬是正常的;但如果它进一步,在事实上已经分担了物业管理者的工作,那么,作为一名专业的物业管理者享受应有的待遇和工资未尝不可;再进一步,如果因为物业管理失效,业委会在很大程度上扮演了那种因为人们在利益中的争执所导致的“律师”角色,那拿钱更是应当了,这涉及一个古老的经济学哲理:“蜜蜂的寓言”;而如果更进一步,它已经将政府的更多职能和工作都包容进来了,那不仅“拿钱”,“封官”其实也无可厚非。只是我们要评估这种跨越职业分途过程中的利与弊。业委会在当今法规中明确界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它仅仅从属于业主大会的需要而产生,除了收集和贯彻业主大会的最终决定,它并没有被授予采取其它主动行为的权利,如果它做到了,或者说取得了全体业主赋予的行动自由的权利,那么,这个社区就和1933年的德国那样,用集体同意的方式,从“共和国”转变为“纳粹帝国”!
老实说,尽管这个课题很是回归现实,我还是不大愿意谈论它,社区当中燃眉之急的问题很多,拿不拿报酬其实是舍本逐末。当今物业管理要突破的桎梏,实在是装饰品太多,伪物业和伪业委会不少,而利益受损、承担责任之业主尚无切肤之感,优秀的物业管理实际上就是社区当中的“立宪政治”,其果能实现与否,纯然取决于多数业主对于社区、对于责任能否自居于主人之地位为根本条件,自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则应自进而建设共同组织,自立法度而自服从之,自定权利而自尊重之。任何有志于从事社区服务或管理的人员,应当致力于推进多数人之觉悟,可为先导,而不可为代庖。雷霞之失误,不在于她的目标和高尚,而在于她的方式与程序确有漏洞。
一直以来,好多同仁认为我们取薪于业主,故而不应把自己放在业主的对立面;也有一些同仁因为拿着开发商的工资,故而“屁股决定脑袋”,完全是噤若寒蝉,因为大家都仰赖衣食之所需;而业主乃至业委会委员之所以是自由的,正因为他没有拿钱,现在这种观点可以休矣!拿钱,还要说事,敢于表达,必须表达,才是这次辩论当中我所领会到的最后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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