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相关问答
物业小区装饰装修相关问答
1、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房屋工程开工前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房屋工程开工前,应该履行以下手续:①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②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③确需拆改房屋结构的,属民用非住房的报告市房管局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属住房的报告所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取得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装修。
2、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需向业主告知什么?和业主之间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业主、使用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修人或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3、在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有无监督义务?
答:由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护、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责任,由全体业主基于管理规约予以统一规范,并以物业服务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所以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履约的监督义务;且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在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4、在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为业主、使用人提供服务?
答:在装修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业主、使用人提供诸如告知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地、等级装修施工人员与建材进出、维护小区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正常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方面的服务。
5、在装修过程中业主、使用人需要给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什么费用?
答:在装修过程中业主、使用人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以下服务费用:①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②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交纳);③装修建渣清运费(业主自行清运的除外)④车辆停放费用(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
6、小区内能否摆摊设点进行经营?
答: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或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的,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均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7、任何商家和个人都可以经营装饰装修材料吗?
答: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经营的,应当在工商登记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无照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超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物业服务企业等任何单位有权指定装修材料吗?
答:根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物业服务企业向装修人指派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9、举报途径,出现违规情况,业主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出现以下行为的,可通过相应途径投诉举报:
①对承租建筑区划内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工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②对建筑区划外占用城市道路经营装饰装修材料或废旧物料收集、销售的,装修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城管、工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③对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口子费”、“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费用的,装修人有权向所在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举报;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装饰装修中出现的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搬运队伍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等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投诉;⑤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⑥对装修过程中出现的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各有关部门投诉电话:工商12315;城管12319;物价12358;公安110;房管8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