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成员如何产生

物业百晓生 2011-12-27 08:30:00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县住宅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告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助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分期开发的物业,经已入住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住宅主管部门可以召集临时业主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成员的产生:

A、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B、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

C、业主委员会也可聘请派出所、居委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D、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为十一人至十七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E、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F、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一至二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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