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物业百晓生 2011-10-14 08:30:00

第一条:原始记录(原始凭证)是反映经济内容,明确经济责任,据以记帐的原始依据,是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第三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四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税务或财政监制章和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是合法的。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对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五条: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第六条: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保存,不得撕毁。

第七条: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第八条: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九条: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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