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规程
1.停车场管理规定
1.1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1.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1.1.2指挥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注意前后左右车辆护全并在规定位置停放。
1.1.3停放好车辆,注意提醒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机动车辆在大厦内任何场所禁止试车、修车、练车、停刹车。
机动车辆在大厦内禁止鸣叫。
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1.7不准在道口、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摩托车和自行车按规定停放在各自的停放点)。
1.2除执行任务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和公司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1.3停车场实行月卡、季卡、年卡和临时停放收费方式,实行月卡、季卡、年卡的车主(司机)须到各管理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停放按《贵阳市机动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临时停放必须保证业主(住户)有足够车位前提下实行。
1.4停车场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并将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悬挂于出入口的时显位置。
1.5停车场内按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定期检查。
1.6停车场和大厦行车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
1.7机动车进场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有关手续,按规定交缴停车费。
1.8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
1.9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讯、电器、供水等设施。
2.车辆进入、放行工作细则(小区适用)
2.1车场值班员负责车辆进出、收费、登记控制,检查车辆是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2.2值班员应站立向进出停车场车辆的司机敬礼。
2.3发放车辆出入证给司机后,开启道闸,指挥车辆驶进停车场停放,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或进行电脑登记,对进场车辆有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司机。
2.4对持有停车卡车辆,应核实停车卡的有效性、相符性,对卡与车辆不符或无效卡按规定收费。
2.5出口值班员待离场车辆停稳后,向司机敬礼,核对车牌号码、驾驶人员姓名、相貌与档案记录,回收车辆出入证,收取停车费,出具收费票据,开闸放行,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2.6政策性免费车辆、公司领导批准免费车辆、停放时间不足以收费的车辆在离场时不得收费,应在《车辆出入登记表》"备注"栏予以说明。
2.7系统自动控制的停车场出入口,车辆进出时,值班员应先向司机敬礼,待司机刷卡后,进行电脑资料核对,确认无误后起杆放行,车辆进出后即将道闸关闭。
2.8对与记录不符、无卡、可疑的车辆不予放行,报告主任或班长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车辆强行离场。主任或班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复核有关记录,听取司机的澄清说明,查阅车辆档案,核实驾车者相关证件,经验证驾车者为车主的,应将该车主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说明留存,车主签字确认、收费后即可放行,再由班长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停车场值班交接班登记表》上。必要时向管理处经理汇报情况或与巡警取得联系。
2.9对强行冲卡或弃车逃离现场的疑犯,应扭送或报公护机关处理,军警牌照车辆报相关主任部门处理。
2.10车辆进出高峰段,护管班长应护排足够人力采取措施控制车辆进出秩序,防止车辆丢失。
2.11附表
2.11.2 《停车场值班交接班登记表》
3.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3.1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免费统一管理。
3.2凡需提供车位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的车主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3.3不准在存放处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保持地面清洁。
3.4停放车场的摩托车必须做好防盗措施,车辆遗失时,管理处概不负责。
3.5无执照的摩托车不予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