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 消防概论
一.首先学习了解一部份火灾案例:
1、浴室大火,七人丧生。
2、酒店火灾,三人死亡。
3、1994年11月15日吉林银都夜总会特大火灾。
4、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特大火灾。
目的:让全体人员了解火灾的危害性,提高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出消防工作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引用江主席三句话:隐患险于明火,防患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二.学习消防基本知识:
1、消防的历史概况
①消防的概念:顾名思义就是扑灭和预防。
②消防一词的源来:20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日语原意为消,指消火,即扑灭火灾,防止蔓延。防,是预防火灾,在日语中的含义还包括抢救其他紧急事故的活动,如水灾、风灾。1902年我国清政府在国内创办警察机构时引进了消防一词,在20年代前后称为"消防水灾火患"或"消防水火灾害"。后来约定俗成,"消防"一词才具有火灾消防的特定涵义,特指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③火的定义:火是以释放热量并伴有烟或火焰或两者兼有为特征的燃烧现象。燃烧的三个条件:着火源、可燃物、助燃物,同时相互作用。
④火灾:就是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⑤火灾的分类:按燃烧物质的性质分为A、B、C、D四类。
A类:固体物质火灾,如:森林、建筑(中国物业服务网 - Pm86.com。
B类:液体物质火灾或可溶化为液体的固体火灾,如:汽油、沥青。
C类:气体的物质火灾,如煤气、液化气。
D类:金属物质火灾,如各种钢材。
以上关于火灾的分类在世界各国大都相近,其意义在于确定火灾的扑救方法和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划分,是根据火灾造成的损失来划分。
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不具备上述情形均为一般火灾。
第二部分 消防法律规范概况
一.消防法规的历史概况:
1、殷商时代有"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刑法用于治火。
2、《大明律》有"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对于放火者的惩罚就更为严厉。
3、民国时期1928年3月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中也有正式条文规定。1929年4月国民党内政部公布了《扩充消防组织大纲》。1932年11月国民党铁道部公布了《铁路警察消防大纲》。1947年8月,国民党政府内部重新制定了《各级消防组织设置办法》。
4、新中国成立以后:
①1957年11月周恩来总理签发公布了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
②1984年5月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批准,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③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于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适用于消防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消防法
2、刑法
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消防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并且为了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公安部、国家标准局《关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旅客列车防火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成都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1995年11月3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政府令,王荣轩签发
《成都市餐饮业使用燃气消防管理规定》1996年12月18日,政府令,王荣轩签发
第三部分 消防组织
一.消防组织的历史
1、北宋年间在汴京(现开封),城内驻有专司救火的军队。
2、南宋年间临安(现杭州)等地建有"潜火队",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的官办专职消防队。南宋绍兴28年(公元1158年),福建延平郡(现南平县)首创"水铺"、"冷铺"也是世界上较早的民间消防组织。
3、明、清逐渐发展起来的救火会,水社组织也均是民间消防组织。
4、在清末,民国期间虽从日本、西欧等国引进了一些消防技术和体制,但普及扩广缓慢。
二.我国消防体系:
1、公安消防队
2、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3、义务消防队 (三懂,三会,四知,四晓)
4、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部分 灭火救援
一.报警
1、发现起火应立即报警
2、不及时报警的原因
3、报火警的方法
4、谎报火警是违法行为
二.初起火灾的扑救
初起火灾容易扑救,但必须扑救及时,正确运用灭火方法,合理使用灭火器材和灭火剂。
1、火灾灭火的基本方法:
①冷却
②窒息
③抑制
④隔离
2、扑救火灾的组织指挥要求
3、基本战术原则
三.逃生自救
四.本物业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及应用
注:参考资料《消防教育培训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