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利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性质、用途

物业百晓生 2011-09-16 08:30:00

【案情】 吴某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入住后他发现该新落成的小区各种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特别是餐馆缺少。于是吴某将自己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改造成小餐馆。开业一个月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找上门来,要求关闭餐馆,吴某觉得他为大家服务,解决大家的早餐问题是件好事,物业管理企业不应该干涉。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为此,物业公司以管理服务者的身份要求吴某恢复原状。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性质、用途的问题。 房屋的使用用途是以房屋的特定用途来划分的,不同用途的房屋在设计上应遵循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居民住宅是以居住为目的的房屋,设计、施工都是按照居住标准进行,一般不得变更用途。如果擅自变更则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也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居住环境。因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本案中吴某即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没有征得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把房屋改变成餐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吴某应当听从物业服务企业的劝告,迅速恢复房屋的住宅性质。 同时,业主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的,除了恢复原状外,如果对其他业主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地方法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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