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案情】 古某欲将一只长4.5米、宽2.3米、高1.25米,占地面积10平方米,可容水9立方米的墨西哥巨型家用冲浪浴缸运进小区的家里。小区业主当即表示反对,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应。物业服务企业立即会同区房管办、居委会、警署等部门与古某交涉。但古某不听劝阻,强行起吊装进房内。为了阻止古某安装巨型浴缸,物业服务企业值班人员情急之下砍断了起吊的缆绳。古某遂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排除妨碍即判令被告不得阻挠原告将浴缸搬入房内安装,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识了其行为的性质,故而申请了撤诉。 【评析】 本案涉及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的使用是否要施加必要的限制的问题。 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民事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在行使权利时损害他人的权利。在物业小区内,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也同样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利益。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住宅楼的设计施工均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住宅楼的各个部位都有一定的承重标准。如果负载过大,不仅影响住宅使用寿命,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事故,本案中古某的大浴缸占地面积为10平方米,可以容水9吨,如此大的负荷加重了房屋承重结构的负担,影响了房屋结构的安全以及正常的使用。因此,古某的行为已经损害到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古某应当停止在其房内安装浴缸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制止或者依法处理。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对古某进行劝阻的行为是正常的履行职责。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砍断缆绳呢?现代法律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但是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来不及申请公力救济,如果不采取私力救济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的话,法律也容许进行私力救济。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如果不采取行动将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砍断缆绳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古某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