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个人无权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百晓生 2011-09-16 08:30:00

【案情】 江某购买了一辆汽车,因小区内车位较少,江某无处停放自己的汽车。江某了解到楼下还有一片空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利用它建成绿化或者其他设施的计划,自己不如把它平整一下做车棚。江某未经容许便请来工人准备施工,物业服务企业得知后制止其继续施工,并告知江某个人不可以随意占用小区内的场地。江某认为小区内场地属于大家所有,他有权使用,为此江某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重要涉及业主个人是否有权利用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对江某擅自占用物业空地的行为予以制止是履行职责的行为,江某应当听从。 业主对起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基于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享有共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随便的加以利用。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使用的房屋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业主如果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加以利用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如果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有、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本案中,江某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空地搭建车棚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江某应当拆除车棚,如果有损失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造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改变用途要办理相关的手续。第六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一下罚款。因此,本案中江某的行为既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还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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