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能拒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案情】 2002年7月,徐某在与某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建设单位要求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看了合同条款后,徐某认为物业服务费用太高,同时表示,自己只买房子,并没有委托建设单位选定物业服务企业,因此拒绝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建设单位是否有权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能否拒绝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所谓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由于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因此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之前,由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建设单位依法定程序选聘了物业,购房人应遵守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本案中徐某无权拒绝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对于物业管理规约其也是无权拒绝遵守的。 当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如出现损害业主利益的条款,徐某可提出修改意见,或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年期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另外,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单位将有关的招标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通过备案,可以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内容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对于对住宅物业不经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改变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本案中,如果徐某发现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也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他们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