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冰砸人,物业担责二成
2016-04-24 15:50:23
2013年12月底,钱女士在经区某居民家做客,走出楼洞后被楼上掉下的冰柱砸伤头部,当场头破血流、意识模糊、倒地不起,后经司法鉴定伤残七级。日前,经区法院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钱女士各项费用175756.54元。
2013年12月底,家住青岛的钱女士到威海某小区亲戚家串门。当时天气寒冷,小区不少楼体上结了冰柱,钱女士刚走到3号楼下,就被楼上掉下的冰柱砸伤头部,当场头破血流、意识模糊、倒地不起,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钱女士认为小区物业及3号楼各业主对她的损害均有过错,起诉到经区法院请求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3号楼上住户虽为涉案楼房所有人或使用人,但已以物业服务合同方式将涉案楼房公共部位的管理责任转移给物业公司。钱女士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小区物业公司主要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绿地、景观的养护、清洁服务等,应当保证涉案小区公共部位的安全使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各业主陈述,涉案楼房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为0.4元/平方米/月,收费较低,要求物业公司随时清理屋顶冰雪在客观上也无法实现,但物业公司可通过在危险地段设置围挡、警示标志等手段提醒业主及过往行人,避免事故发生,但物业公司未采取以上有效防护措施,故对钱女士的受伤应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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