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及办公场所的解决
【案情】
昌平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却没有经费和办公场地,只好在业主提供的一间房子内办公。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开支也由业主代表借支。长此以往,委员们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工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后来物业服务企业补助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业委会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单位支付足以依法建设物业办公用房及业委会办公用房的费用,补偿全体业主,以便业委会购买办公用房,该诉请得到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及办公场所由谁解决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团体办理物业内的日常事务,其履行职责必然涉及费用的支出和办公的场地使用。业主团体并非营利性组织,所以本身它并不能承担业主委员会的费用开支,而应当由每个业主承担。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无义务支付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偿还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有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一定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物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成套房屋,具备水、电、供热等条件。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本案中,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对建设单位做出处理决定。业主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追究建设单位没有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任,要求提供办公用房,或支付钱款,自行购买办公用房。因此昌平小区业委会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