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小区住户频遭窃 物管公司不担责?
近日,市桥街北城一居民小区连连失窃,业主纷纷向物业管理公司讨说法,而物业管理公司竟称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业主们十分疑惑:小区住户频频遭窃,物业管理公司难道就不应该承担负责?
物管是否担责
业主与物管各执一词
据业主介绍,近日,这个居民小区里的一幢楼里,有两户家庭均遭入室盗窃,一户损失现金数万元和专业相机一台,另一户家中女户主的金银首饰被洗劫一空。案件传出,就有业主反映:去年到现在,这个小区已发生过多起入屋盗窃案,小区摩托车,自行车 失踪 的事更是常见。
小区住户遭窃,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却一直没有给业主一个合情合理的说法,一些深感"受伤"的被盗业主不得不找物管负责人理论。一位姓梁的小区居民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每月收取了住户的服务费,却没能有效地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是属于失职,理应赔偿业主的财产损失。
而物管方的负责人则表示:按照服务协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只负责小区的绿化、清洁和秩序维护,保卫小区的公共设施安全,至于业主的在室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不在物管公司的职责范围之内。业主没有强化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钱物导致的损失,与物管方无关。
律师说法:物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采访了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贤春,郑律师说,从《物业管理条例》和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要对业主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受损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应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有没有对进出小区的人员依照合约进行审查,管理的细节是否存在漏洞。
郑律师说,物业管理企业安保义务的产生,以及与业主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一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小区的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合同,属于我国合同分类中的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权限和范围提供服务,同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原因在于其有过错,而认定有过错的依据在于其违反了相应的安保义务,主要是从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安保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安保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安保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有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当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损害,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 (谭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