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物业管理费 物业公司告户主

物业百晓生 2011-11-10 08:30:00

户主于某拖欠六安市金陵物业管理公司两年物业管理费,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将于某起诉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系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原告金陵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公共能耗及其它费用,原告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2009年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二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能耗共97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于某都没有按时缴纳。

经金安区法院民二庭审理认为,原告金陵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于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于某未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金安区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于某依法向原告金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共能耗合计970元。(白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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