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进了贼,能告物业吗?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遭窃,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均被盗走。江先生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
近日,此案审结,法院判决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家中被盗,住户诉物业措施不完善
原告江先生诉称,其经业主同意在该房屋内居住、办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内发生盗窃案,作案人现已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该盗窃案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现金3万元。
双方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关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有支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已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全体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为小区提供了封闭式管理、园区内安排专项巡视、保安现场救援、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已为业主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同意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先生作为涉案房屋内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权利,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根据本案,江先生的财物损失系因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不间断保安巡逻、查看现场、及时报警等措施,说明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江先生未能证明盗窃案件的发生系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所致,且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实施主体。
基于以上事实,江先生主张由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8条、第37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同时,也应考虑“第三人过错”的情况,即原告起诉被告后,被告提出的该损害完全或者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确有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但其只是物业管理服务主体,其安保义务主要在于维护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对紧急事件进行处理。
另一方面,违法盗窃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安保义务人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不宜认为只要发生了盗窃案件,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职责时就存在重大瑕疵。
相关案例
柳女士家住长兴雉城街道某小区。2015年某天,柳女士回家后发现,家里被小偷入室盗窃了。情急之下,柳女士赶紧去公安局报案。
经公安调查后发现,小偷是开着一辆外地牌照的车子,进入小区对柳女士家进行盗窃的。
柳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保安随意放外地拍照的车子进小区,同时小区监控设施不完善,才导致她家被盗,所以物业公司应该负一定责任。之后柳女士跟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口头承诺,可以为柳女士免除5年的车位管理费。
然而事实是,物业公司最终不仅没有免除柳女士的车位管理费,甚至连柳女士的车位都被收回去了,双方因此引发纠纷。
近日,双方当事人找到长兴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调委会介入调解。但由于该纠纷涉及时间跨度长、性质也较为特殊,牵涉到业主柳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均不肯做出让步。
调委会王主任作为首席调解员,随即联系了物业公司负责人和柳女士,前来物调委展开现场调解。待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后,王主任首先让双方都平静下来,悉心听取了柳女士讲述具体情况并做了书面记录,随后,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表明立场。奈何双方互不让步,场面一度失控。
王主任感到事情的严重性和特殊性,后将双方分开调解,逐个劝导,使双方当事人都心平气和之后,重新坐在一起。这时,柳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应免除其剩下的两年车位管理费和之前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没有这个权力,同时也是对其他交费业主的不公平。
在王主任的耐心调解之下,物业公司终于做出让步,决定2017年和2018年的车位管理费按照小区车位费标准的50%收取,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物业费减免10%缴纳。至此,双方握手言和,业主柳女士也表示满意。
最后,柳女士同意在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欠缴的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两项合计人民币3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