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房未入住要交全额物业费 业主起诉遭败诉
刚买不久的房子还没入住,就要收取全额物业管理费,甚至连附属的无产权证的车库也不能“幸免”。这样的事,也许在很多人看来都不合理,然而最近,绍兴县一位业主就此事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后,遭遇败诉。当事人虽然很委屈,却搞不清败在哪里。
案件回放:没入住也要交物业费
沈小姐是绍兴县一所小学的老师,2005年,她花50多万元在柯桥万商路1096号购买了元垄·清水苑3幢的一套商品房。当年的10月16日,沈小姐与绍兴县元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垄物业”)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在这份协议的第5条中约定:“乙方已领房未装修或未入住房屋、空置机动车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年内由乙方按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向甲方缴纳。一年期满,由乙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缴纳。”从2007年起,沈小姐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2006年10月18日,沈小姐又花近16万元买了一个20平方米的车库,但一直未取得产权证。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08年3月17日,沈小姐又向“元垄物业”缴纳了2007、2008年车库物业管理费共720元。
但是,在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后,沈小姐却有“上当”的感觉。她说,她是2008年10月18日入住的,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她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全额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便不提供楼道的智能防盗门钥匙。更让她难以理解的是,物业公司对无产权的车库也要收物业管理费。
“这显然不合理。”沈小姐认为,按物权法及绍兴市物业管理原则,征收物业管理费用面积应为所颁发房产证上所注明面积,无产权证的车库显然不在此列。
沈小姐觉得自己的物业管理费多交了,她算了一下:物业公司应当退还给她2007年所交住宅房物业管理费974元的30%,外加无产权车库两年的物业管理费720元,共计1012.2元。
争议焦点:符合双方的协议?
对于沈小姐的诉求,被告方“元垄物业”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元垄物业”认为,沈小姐之所以会产生收费不合理的想法,在于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5条的理解不同。“我们的协议规定是不少于70%缴纳,并不是说只缴纳70%,当时整个小区都是全额缴纳的,因此,收取100%也是符合协议的。”
关于对无产权的车库收取物业管理费,“元垄物业”表示确实收了2年的费用,且有发票为证。“但是,根据物价局(2005)95号文件规定,市场调节价是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订立有收费标准,这些标准都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我们并没有非法收取。”
另外,“元垄物业”还指出,根据沈小姐提供的车库购置协议第4条的规定,物业可以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而根据沈小姐出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4条第3款第2点的规定,地上车库的收费是30元/月,2年刚好是720元。“所以,我们的收费合情合理,不存在任何问题。”
法官:应遵从双方约定
到底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5条应该如何解读?这两笔物业管理费到底该不该收?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据此,法官认定,协议第5条“乙方已领房未装修或未入住房屋、空置机动车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年内由乙方按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向甲方缴纳”的通常理解应为:原告已领房未装修或未入住房屋,一年内由原告按大于等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70%~100%)向甲方缴纳。“因此,沈小姐缴纳2007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0%,属协议约定范围,并不存在违法。”
那么,对无产权的车库,该不该收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法规无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从当事人约定。
此案一审判决后,法官表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定。“沈小姐如果不满意物业的格式条款,一开始就应当提出异议,否则就将视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