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整改延误收房 两年物业费谁买单?
陈雪(化名)的新家,在长沙云栖谷小区。三室一厅的房子挺宽敞,从景观阳台望过去,视野极佳,隐约可见一排排红色的学区房,“因为环境好,当时没怎么犹豫就买了它。”
然而,从2009年10月通知收房结款至今,两年多,因房屋质量问题,陈雪和老公于学亮(化名)一直拒绝收房。整改期间,夫妻俩在外租房住。如今好不容易新房整改完可以入住了,却收到物业递来的一张5000多元“物业费账单”,这让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这5000多元的账单该谁来买单?物业说,自己“只能按规定来收取”。而开发商的态度也不明朗,他们认为房子一直在整改,如果要承担这笔物业费,“需要召集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才能给回复。”
“想着这边环境好,小孩读书方便。”陈雪像所有母亲一样,为了能让孩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她“愿意付出很多很多。”两年前,她花血本买下了这套住房。
买了房子后,陈雪期盼早一天住进去。终于,2009年10月,开发商收房的电话打来。但没想到,刚结清房屋的尾款,细心的她就被房子的问题“吓了一跳”,“房屋的主梁不是很正,连门和墙壁都是歪的。”气愤的她拒绝向物业缴纳半年物业费,并要求开发商整改。
期待的收房手续出了意外。更没想到的是,这一整改就用了两年多,“不知跑了多少回。”今年3月6日,原本有问题的大门也换了,经过N次整改,新房终于让夫妇俩满意了。于是,两人找来装修师傅,想赶紧住进去。
但因为没有水、电供应,于学亮找到了物业,让他吃惊的是,对方将一张5000多元的账单摆在他面前。
于学亮有点蒙了。这两年来,因为房子质量而一直整改,他在外租房子住本来就很“委屈”,这一笔物业费,“无论如何也不该由我来承担。”陈雪也说,如果两年前顺利入住,不仅不用交房租,装修成本也节省不少,“物业费还要我们买单,太不合理了吧?”
云栖谷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说,虽然于学亮没有入住,只能按规定来收取。物业费已经打了折,原来是1.4元/平米,现在按照1.28元/平米来收。
这5000多元的账单该谁来买单?
物业费谁来买单,三方各有说法
业主说
物业公司不买账,于学亮傻了眼。他拿出《房屋买卖合同》,他认为其中对“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的界定中,开发商并没按要求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而按合同规定,因此造成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来承担。
“只想开开心心入住,谁想打官司啊。”于学亮说,他希望责任方来承担这笔物业费和自己的租房损失。
物业说
“这个事情,我们也没办法。”云栖谷物业管理处客服中心主任曹文灿说,虽然于学亮没有入住,但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的当日起,就开始计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这中间业主有没有住进去,或有别的什么原因,我们也没办法,只能按规定来办。”
开发商说
“已把你的意愿报告上去了,但开发商不同意。”云栖谷营销中心销售经理周凌霞说,房屋存在的问题,开发商一直在整改,但并不认同代缴物业费和补偿房租的说法。“如果你觉得操作过程中对你们造成影响,可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负责工程的王经理说。经沟通后,开发商行政办公室熊主任表示,对于于学亮的要求,“要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再给出回复。”
[律师说法]关键看是否有不收房的理由
“首先要看不收房是否有理由,房子的状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辉律师介绍,开发商在通知业主收房时,如果房子的状况达到了收房的标准,那么不收房是没有理由的,根据合同约定将视为收房。而如果房子状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还是可以构成不收房的理由的,也就没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同时,他表示是否缴纳这笔物业费,也将以《物业管理合同》是否签订为依据,“如果没有签,那么和物业管理公司有关物业服务和物业费用的权利义务还没有建立起来,向他收取物业管理费就没有依据。”
注意和警惕格式条款
“一般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业主收房发现房屋质量问题,通常会选择不收房,但要警惕合同中,将房屋质量问题纳入保修范围,但不构成不收房的理由的约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鑫介绍,2011年10月,长沙市住建委颁布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其中对这类格式条款进行了修改,约定收房时房子的质量问题可以构成不收房的理由,市民应对这类格式条款和补充协议引起注意。同时,他表示,除了司法程序,业主还可以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挽回损失。
[延伸阅读]
物业若有不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
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2010年6月,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出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该条例规定,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出租,或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