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虽未入住业主仍需交纳物管费
物业之家
2013-09-23 13:28:47
近日,内蒙古阿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一物业服务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该企业一直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有部分业主以房屋未实际入住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故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交纳服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法官说法】
阿左旗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赵艳红法官: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的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业主从开发商处接收房屋时起,业主已实际占有了房屋,就应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至于业主是否实际使用,并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即建筑物及其设备、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服务,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个人或几个人不在此居住,管理成本就会相应的减少。
(摘自《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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