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阁小区案宣判 业主集体决定自管物业首获法院认可
中国法院网讯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一般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品阁小区经业主投票表决,决定由业主对物业服务实施自管,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实际负责物业服务。2008年12月,品阁业委会因业主之一北京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交两年的物业费,品阁业委会遂将立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品阁业委会称,品阁小区属独栋小区,小区楼体地下一层及底商一至三层为立业公司自留,面积6090.02平方米。2005年9月,前期物业公司因与开发商矛盾突然撤离,使小区陷入混乱,业主们决定自治管理,经业主大会决议,品阁小区从2006年1月起,由业主向业委会交纳物业费,由业委会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管理,物业费用由原来的2.74元/平方米/月降至2.0元/平方米/月,2008年又下调至1.8元/平方米/月。然而立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之一,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2007、2008年度物业费277704元及延期支付利息。
庭审中,立业公司辩称,业主大会没有通知立业公司参加,相应决议应属无效;业委会不具有物业服务资格,不能做物业服务企业能做的实际工作,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标准收取费用,立业公司也没有接受过业委会的物业服务,因此,拒绝向业委会支付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立业公司作为品阁小区的业主,在享有业主权利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义务。立业公司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管理。”该规定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享有自治权。品阁小区是独栋建筑物的小区,具备了业主自管的条件,品阁小区的业主们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决定自行管理物业,没有证据表明品阁业委会的相关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品阁业委会因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共事务而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至于品阁小区物业服务费用的计取标准,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费的节余情况逐年下调收取标准,应当认为符合业主利益。最后,法院判决立业公司向品阁业委会支付2007年和2008年的物业服务费277704元及相应利息。
编辑: 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