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件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纠纷系列案一审宣判

物业之家 2009-10-19 10:54:44

南宁斯壮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 “斯壮聚宝苑小区”188户业主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纠纷系列案,青秀区法院于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其中有56件是经过法官做当事人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院有史以来受理的数量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系列案终告一段落。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斯壮聚宝苑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举物业服务业主之前,该小区的开发商与原告于2000年9月15日签订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服务,直至2003年2月28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选出的戴维斯物业服务公司接管为止。2003年3月2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与戴维斯公司发布一份《联合公告》,宣告戴维斯公司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接管小区,2003年2月28日前的物业服务费仍应交原物业服务公司即原告收取。因被告欠交物业服务费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在小区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接受小区开发商的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双方为此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小区进行管理维护,提供了物业服务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服务,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在2002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后,在小区业主、业主大会于2003年3月2日选聘戴维斯公司之前,原告继续按原合同对小区进行管理维护,提供了物业服务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戴维斯公司的《联合公告》亦认可了这一事实并同意2003年2月28日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原告收取,且被告亦实际接受了服务,故此期间,被告亦应按原合同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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