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之争调解 “半夜呼叫”消失

iwuye.com 2009-10-30 09:01:40

未购买车位的业主,如果将车停在小区的车位上,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晚12点钟,准时通过对讲门铃进行“半夜呼叫”,要求业主下楼将车开走,另找停车位。这一下,双方矛盾彻底激化,五户业主联合起来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炜冕接手此案后,从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小区生活氛围出发,做了大量艰苦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摒弃前嫌。

半夜呼叫

福田区某高档住宅小区共有住户100余户,地下室停车位40多个,地面停车位10个,每户平均约可分到半个车位,停车位异常紧张。从2008年5月起,刘某、万某等几位业主因小区内停车位问题,经常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一天,小区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公开售卖地下停车场。之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贴出告示通知业主,地面停车位只作临时车位,晚上12点以后不允许停车过夜。

从此以后,小区的地下停车场不再允许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进入,即使有未出售的停车位,也被物业管理公司用水泥墩占据,禁止业主使用。对擅自将车停在地面车位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在每晚12点钟,准时通过对讲门铃进行“半夜呼叫”,要求业主下楼将车开走,另找停车位。业主为此与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发生冲突,并向多家媒体投诉。由于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小区的五户业主联合起来,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业主将车停放在自家小区的车位上,并经常半夜三更通过对讲门铃骚扰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每户1万元。

一审法院本着以和为贵、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的原则,多次召集业主及其代理律师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座谈协商。物业管理公司就其员工处理方式不当给业主带来的不愉快,多次向业主口头表达歉意,但业主坚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书面道歉,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由于业主的证据虽显示双方曾为车位使用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但未能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过程中实施了有损业主一般人格利益的行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业主举证不能,以业主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为由,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依法调解

此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充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背景,仔细考量了双方的法律关系。从现行法律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阻止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是否构成了侵害业主一般人格权的问题,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侵害其一般人格权的主张证据不够充分,但物业管理公司在处理该纠纷中采取的一些方式,如晚上12点叫醒业主将车开走,确有欠妥之处。

考虑到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日后的长期相处不可避免,主审法官廖炜冕决定以和解方式解决此案纠纷。廖炜冕法官首先从物业管理公司这一方入手做工作。刚开始,物业管理公司仗着一审已经胜诉,态度比较坚决,没有回旋余地。廖炜冕法官于是选择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理律师沟通,跟他分析本案不同的处理结果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二审如果判决维持原判,则业主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实际解决,有可能更加激化双方的矛盾,业主可能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将有损公司名誉;如果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道歉并赔偿业主相应精神抚慰金,则除公司形象受损外,小区的其他业主可能也会群起效仿。而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能接受调解,对其欠妥行为作出道歉,并对业主作出适当补偿,这样既能赢得业主的谅解,也体现了公司以人为本的高姿态,由此带来的社会好评也免费为公司做了广告宣传,这样的结果才真正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通过多次做工作,代理律师答复法院,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向业主口头道歉,但是,不同意就道歉内容出具书面道歉。物业管理公司担心,书面道歉如果被人炒作,对公司将来的发展会造成负面影响,公司负责人也可能受到董事会的追究。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愿意向每户业主支付一定数额的慰问金。

双方和解

清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解决方案后,廖炜冕法官开始与五户业主进行沟通。廖炜冕法官先向业主阐明了此案的法律关系,如果单从诉讼角度来讲,业主们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业主们仍然有败诉的风险。如果二审审理期间,物业管理公司确能再次向业主道歉,并且愿意对业主作出适当补偿,对业主而言实际解决了问题,至于道歉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问题,最好不要过于拘泥。如能达成和解协议,对双方来说意味着双赢。

听了廖炜冕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五户业主经过磋商,决定接受法院的意见,基本同意物业管理公司以口头方式作出道歉,也同意接受公司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对于补偿金的数额,坚持必须每户1万元,并声称数额不存在协商的余地。对此,物业管理公司明确答复,根本无法接受。而且由于公司由香港总公司控股,对于补偿款的具体数额,短时间内也无法答复,需要向总公司汇报后才能明确。对于公司的表态,业主们表示不能理解,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诚意解决问题,是在拖延时间。

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缓和气氛瞬间消失殆尽,调解陷入僵局。但是,廖炜冕法官并没有气馁,他一方面催促物业管理公司向总公司汇报,争取尽快落实补偿款金额,另一方面又多次与五户业主的代理律师沟通,希望双方能缩小补偿数额的差距。

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双方就补偿金数额终于达成协议: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业主的款项是慰问金,而不是补偿款;物业管理公司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支付五户业主慰问金。车位之争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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