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物业擅断业主水电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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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 10:02:22
2006年,赣州市民刘女士购买了位于赣州市章江北大道楼盘蔚蓝半岛的住房和车库(位于东大门附近,根据规划该位置是消防车紧急出入口),该小区由德威物管管理。2007年初,物业公司关闭了小区东大门,因此刘女士回家需绕路。为此刘女士多次要求开放东大门或交一把大门钥匙给她。物业公司称,东大门是消防车紧急出入口,紧急时才会开启,其他时间出于安全考虑而上锁。
由于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从2008年开始拒缴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今年2月,该物业公司锯断了刘女士家的水管并停了她家的电。3月,刘女士将德威物管告上法庭。
德威物管在法庭上坚称不存在侵权行为。“我们是依据刘女士自愿签订并且认可的‘业主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在她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的情况下,才不得不断电、断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及附属管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使刘女士拖欠物管费,被告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而不能凭“业主公约”采取锯断水管这一极端措施停刘女士家的水。至于能否开放小区东大门,法院认为该由小区全体业主投票决定,不属法院审理的范围。据此,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赣州市德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963元。此案也提醒物业管理公司,要采取合法而正当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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