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乱停车辆被盗告物业 法院调解后物业赔20%
一小区住户价值4800元的电动车被盗,状告物业要赔偿,物业称其乱停放,不愿赔。经秦淮法院法官细致调解,物业愿赔20%。法官介绍,此案提醒广大市民,物业的保管义务和保障义务是有本质区别的,平时停车应按物业管理要求,停放到指定交费保管场所,并留好发票收据,这样一来不易被盗,二来即使被盗,也能获得全额赔偿。
凌晨车被盗物业公司拒赔
今年8月26日凌晨3:30左右,住在秦虹路附近某小区的送奶工王先生像往常一样,早早起床,骑上摩托车,开始了一天的送奶工作。因为是第一批奶,量不大,所以很快就送完了。
3:55,出小区大门前,王先生特地看了一下自己停放电动三轮车的地方,发现车子还在,就放心地离开了。
凌晨4:05左右,王先生骑着摩托车回到了小区。在路过楼下岗亭的时候,王先生又看了一眼停放电动三轮车的地方,发现刚买二十多天、价值4800元的车子已经不见了。王先生心里咯噔一下,“难道是被偷了不成。”想到这里,王先生赶紧跑到岗亭去问,希望通过保安了解电动车的去向。但保安告诉他,并没有看到什么人骑电动车出去,王先生又跑到小区门口问,结果有几个人告诉他,是看到一个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出去了,车上还盖着雨布。“那就是我的电动车啊”,王先生喊了起来。天亮后,王先生找到了物业,要求对方赔偿。
“我们怎么知道车子一定是被偷的呢,万一是你自己骑走的呢”,面对王先生,物业公司也提出了质疑。为了证明车子不是自己骑走的,王先生向派出所报了案,并请派出所民警跟着他一起到小区物业公司监控室调取了监控录像资料。
监控录像清楚地显示,当天凌晨4点不到,就在王先生出小区后不久,一辆摩托车载着两名男子进了小区。摩托车驶近王先生的电动三轮车后停了下来,其中一人来到电动三轮车旁边,蹲下身开始弄锁,另一男子站在摩托车旁边抽烟并四处观望,几分钟后,电动三轮车的锁就被撬开,那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先行骑车离开,另一男子骑着电动车紧随其后也离开了小区。显然,王先生的车子就是被这两人偷走的。见此,物业公司只能承认车辆被盗的事实。但是,物业公司仍然对王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有异议。
物业未尽保障义务赔两成损失
物业公司的异议来自于王先生自己的存车方式。该小区是出新老小区,出新后,小区里设置了封闭式车棚和露天停车场,物业公司建议小区居民,价值较高的电动车、助力车和摩托车等,最好放到封闭式车棚里,车棚不但上锁,而且每天晚上都有专人看管。虽然每月要交纳一定的车辆保管费用,但是安全性很高,基本不可能发生车辆丢失的情况。但是,王先生并没有按照物业的建议存车,因为他觉得车棚门有点小,车子进出困难,就直接放在了离自己所住楼栋不远的路边。因为是新车,王先生也害怕有人会偷,还特地选择停在保安岗亭视线能看到的地方,希望以此能给车辆的安全增加一道保障,但没想到还是被小偷偷走了。物业公司认为,王先生自己乱停乱放导致车辆被盗,应该自己负全部责任,他们不应赔偿。但王先生认为,车子是在小区里被偷的,这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范围,物业理应作出赔偿。因为双方分歧较大,今年9月,王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南京秦淮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尽的义务包括保管义务和保障义务。其中,保管义务是基于物业和小区居民的合同关系产生的,如果居民交了车辆保管费用,又停到了物业公司指定的地方,那么,双方就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车辆被盗,物业公司就违反了保管合同,其没有任何抗辩权,只能全额赔偿损失。除了保管义务之外,物业公司还应尽一般的保障义务,也就是说,应该对可疑的人进行必要的审查,至于能不能审查出问题来,那是另外一回事。从王先生车辆被盗一事来看,物业公司保安没有对小偷进行过任何盘查,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保障义务,应对王先生车辆丢失负一定责任,但这种责任应是有限的,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赔偿责任,应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的是小偷。同时,王先生没有按规定存放车辆,自己也应负很大责任。经过主审法官吴良根细致调解,物业公司同意承担王先生车辆价值损失的20%。对此,王先生也表示满意。吴良根告诉记者,侵犯王先生财产权的是小偷,将来小偷如果抓住了,物业公司可以向小偷追偿损失。目前,小区物业也吸取了教训,加强了夜间巡逻和盘查力度,安全状况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