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可否撤销?

Pm86.Com 2009-11-21 11:58:25

【案情】

澳丽嘉园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司按1.6元/月/平方米收取非住宅用房物业服务费。2007年4月1日,澳丽嘉园业委会受业主大会委托,重新选聘东恒物业公司为澳丽嘉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第六条中有关商业用房收费标准,2007年4月10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收取。全体业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后有业主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评析】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又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规定,赋予了业主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

本案即为业主依据物权法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案例。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限制或者剥夺业主合法权益的,自该决定作出后,业主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本案澳丽嘉园业委会所作的决定指向的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用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际市场调节价,所谓市场调节价,应由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商定,澳丽嘉园业委会在未取得业主授权,亦未经业主大会的讨论和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为5元/月/平方米的决定,无论之后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按此标准履行了物业服务,此举无疑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为接受什么样的服务,按何种标准收费,选择权在业主本身,并非业主委员会,故本案两审法院均判决撤销澳丽嘉园业委会的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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