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满意可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家住汉阳的阮女士最近有点烦:上个月刚刚装修好的房子,刚准备搬进去住时却发现厨房、卫生间、客厅天花板上有几块水渍,物业公司通过检查,认为是由于楼上住户水管漏水而引起的,可楼上业主却矢口否认。最后,经物业公司多次协调终于解决了问题。阮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她想知道,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记者就此咨询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王洪斌律师,他认为:首先应该明确漏水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一般来说,要么是房屋质量不过关;要么是楼上业主装修过程中破坏了防水层,但无论是哪种原因引起的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房屋在交付给业主使用前,开发商都应该做渗水、注水实验,确保房屋不存在渗水才能交付给业主,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水管漏水使业主遭受损失,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楼上业主过失,造成漏水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楼下业主财产权利的侵犯,构成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只涉及对受损业主家内部的维护和修缮。由于受损部分不属于公共设施、公共区域,该部分的物业服务不属于物业管理所涵盖的服务范围,而属于特殊的物业管理服务,对该部分维修应当另行支付费用,业主没有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王律师认为,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首先,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全体业主的共同委托或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管委会的委托,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关系并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对整体业主的合同关系。
其次,物业管理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如果允许任何一个业主任意以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瑕疵或对物业管理费使用存在疑问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则必然导致物业管理费入不敷出、物业管理公司因缺乏资金对小区的维护管理难以为继,这必然导致全体业主(包括欠费的业主)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
因此,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使用、管理物业管理费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设计了一整套完整的监督机制,即业主将其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让给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管委会行使;同时,业主赋予管委会对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管理费以及各种维修基金检查和监督的权利、“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代表全体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起诉要求赔偿业主损失的权利。
只有当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时,业主才有权拒交物业管理费。而此案例中,责任本身不在物业管理公司,并且他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所以阮女士无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王律师认为,阮女士应查明造成房屋漏水的直接责任到底在开发商还是楼上业主,如果是房屋质量问题,可直接找开发商要求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是楼上业主过失造成漏水,则阮女士应直接找楼上业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