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停车位客户轿车丢失怎么办
Pm86.Com
2009-11-22 12:00:08
近日某商业大厦内的客户轿车丢失。当时客户进入大厦时大厦停车场的车辆管理员对该车辆进行了发卡工作,停车卡上写有(本大厦停车场只提供车辆的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请各位车主自行保管!)。该客户现因车辆丢失向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索赔,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赔偿,于是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案例分析]
本案例争论的焦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停车位构成的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拒绝赔偿,就要证明其与客户仅是“仅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那么需要在其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对外明示及物业管理合同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案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仅是停车位和停车秩序这种“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关系,这在写有“本大厦停车场只提供车辆的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请各位车主自行保管!” 的停车卡上已经表明,事实上,停车位本身并未造成车辆灭失,车辆的灭失也不是因为停车秩序造成的,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停车服务不是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对车辆进出进行检验的义务。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停车场值班人员发现有人盗窃车辆而不及时制止、告知车主或报警,应是一种重大过失行为,但本案例中并不存在这一事实。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进行赔偿。
[解决方法]
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应据理力争,坚持不予赔偿的主张。具体做法上,可想向客户陈述上述理由,协商解决。但如果客户仍固执己见,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赔偿,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准备好所需各类证据,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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