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掉物业,业主委员会当上被告

Pm86.Com 2009-11-22 12:00:46

经过招投标,吴江平安里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苏州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但是,交接不顺,双方合作没能实现。恒祥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受到欺骗,遂一纸诉状将平安里小区业委会告上法院。小区业委会能作为被告吗?日前,吴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公开招标选拔物业

2005年1月5日,平安里小区的开发商与佳和公司签订《平安里物业管理协议书》,由佳和公司承接平安里小区物业管理,自2005年1月5日起至2006年1月10日止。2006年10月23日,平安里小区业主大会授权平安里业委会与佳和公司签订《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确认自2004年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佳和公司为平安里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双方确认,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23日双方虽然未签订物业合同,但佳和公司已经为平安里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由于小区临时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聘佳和公司提供服务,考虑到物业合理过渡,由佳和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2006年12月31日止,自2007年1月1日起的物业服务由业主大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公司。

此后,平安里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原告恒祥公司承接平安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06年12月3日签订《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但是在交接过程中,由于一些细节问题,新老物业公司发生了争执,没能顺利交接,并且发生了人员冲突,恒祥公司两名保安被行政拘留。

交接不畅状告业委会

2007年1月2日,恒祥公司临时保安自行撤出平安里小区。平安里小区业委会与恒祥公司就临时保安工资及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的费用合计10050元进行结算。2007年1月至4月期间,平安里小区进入自治状态,以业主自治方式进行管理。

2007年3月18日,被告平安里业委会改选,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2007年5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被告与佳和公司两次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目前佳和物业管理平安里小区物业。

2007年12月25日,恒祥公司吴江分公司由于未办理年检手续被吴江市工商局行政处罚,2008年1月24日苏州市吴中区恒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被申请注销,吴江市工商局进行注销登记。

2008年3月24日,恒祥公司起诉要求平安里小区业委会履行2006年12月3日签订的《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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