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业委会换物业 业主把业委会和新物业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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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0 11:16:12
合同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
福州林先生是福州台江区台江路某小区业主。林先生声称,2006年11月,小区业委会成立。2007年5月,业委会在未履行15天告知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法定程序下,辞退旧物业,并与新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新物业进驻小区后,管理不善造成业主享受服务质量大幅下降,如温泉停止供应,小区内的重要设施损坏严重。林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业委会和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无效。而业委会和新物业表示,业委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选聘新物业程序合法,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林先生是个别业主,不能代表小区多数业主的意愿,要求法院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台江法院审理查明,业委会曾在2007年2月和5月12日,与特邀代表、特聘代表开会讨论,还向小区业主发放意见表决书征求业主意见。2007年5月15日,业委会及特聘代表16人再次开会讨论,决定解聘前物业,聘用新物业。
后来,业委会又和新物业签订委托合同,新物业进驻小区。
在诉讼中,林先生提交自由表决书、不满意情况调查表、投诉件等,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不满意新物业的进驻和服务。而业委会也提交意见表决书,证明小区的300多户业主同意选聘新物业。
台江法院认为,本案中,业委会和新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如果业主认为该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业主林先生以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定程序和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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