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出租别墅 物业告上法庭

iwuye.com 2010-10-12 04:18:39

物业之家讯:安徽省城的姚女士将自家200多平米的别墅楼租给外地一家公司,物业公司以其改变房屋用途、违反管理公约为由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姚女士恢复房屋原本用途。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了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信联物业)状告姚女士要求排除妨碍一案。记者了解到,业主出租房屋被物业公司以违反管理公约告上法庭这在省城还是首例。此案一旦判决必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案件缘由:业出租别墅遭物业起诉

姚女士离异后获得某繁华地段一套上下200多平米并附带车库的别墅房。由于身体不好,姚女士没有工作,带着孩子跟自己年迈的父母住在同一小区。2009年7月,姚女士与浙江一家企业安徽负责人签订了租房协议,将200多平米的别墅房租给了这家公司,租期三年。姚女士的父亲年近八旬,是一所高校的退休教授。由于姚女士精神不好不能受刺激,她的父亲姚老先生则代替她到法庭应诉。姚老告诉记者:这套别墅的租金是姚女士母子两人的生活来源。他们没有想到,出租自家房屋竟引来一场官司。今年9月,小区的物业公司信联物业以姚女士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办公,改变了房屋用途,违反了《物权法》及跟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管理公约,据此将姚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姚女士恢复原状,排除妨碍。

物业公司:业主违反了《管理公约》

信联物业告诉法庭,今年8月,他们接到姚女士邻居的投诉,称姚女士将房屋出租给浙江一家公司办公,不仅来往人员复杂,而且极其喧哗,有一次甚至出现了二十多人开舞会的庞大“场面”,投诉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制止姚女士将房屋出租给其他公司办公的行为,否则拒交物业费。信联物业为此致函给姚女士,要求她三日内恢复房屋原本性质,但姚女士没有理睬。

9月,信联物业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信联物业诉称:根据买房入住时业主跟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管理公约等,姚女士的房屋只能作居住用途。而且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改变相关房屋用途应该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信联物业认为:姚女士既没有获得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公司办公,同时也违反了管理公约,侵害了物业管理秩序,导致其他业主不交物业费,对业主及整个小区的安全带来隐患,他们要求姚女士恢复住宅原本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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