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被盗 法院判物业费折价
iwuye.com
2010-10-13 09:52:36
家住北京丰台的杜先生在小区丢失电动自行车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拒交一年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杜先生缴纳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公共区域照明费及滞纳金共计2761.33元。近日,丰台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杜先生折价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087.6元。
庭审中,杜先生辩称,2007年12月2日,自己的电动车被偷,杜先生报警后看了物业公司监控室的录像,发现车子被一男子推走。民警让物业把录像调出来送到派出所,之后物业找理由一拖再拖,不给答复。2009年6月20日,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杜先生的爱人去和物业主管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过了几天物业称将录像带交给了民警,但民警却打不开录像。杜先生认为,物业管理不完善,是造成自己丢车的主要原因,故反诉物业公司赔偿精神伤害、物质损失、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
杜先生提交了一份派出所的工作说明,证明物业公司直到2009年6月才用闪存盘给民警拷贝了一个文件,但民警的电脑无法打开该文件,多次下载播放软件也无法开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的物业服务协议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对杜先生居住小区实施服务管理,杜先生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按约定及相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因物业公司管理存在瑕疵,故对该年度物业管理费应减收,判决杜先生支付2008年5月17日至2009年5月1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97.6元、垃圾清运费30元、公共区域照明电费60元。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