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人放火 业主告物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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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4 10:38:06
某小区业主张先生,因其停在小区里的私家车着火,致该车报废,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记者上午从中获悉,延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并未向张先生收取泊位维护费用,故驳回了其诉求。
事件详情:
2010年2月某日,张先生将其私家车停放在楼下小区停车位。次日凌晨2时许,该车着火,消防部门经查认定,起火系“人为放火”。不过到张先生起诉前,纵火者一直未能找到。
张先生认为,此次事故与小区物业在消防安全设施等的管理上存在瑕疵,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约3.6万元。
物业公司辩称,张先生的车虽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但物业公司并未收取车辆的保管费用,故不应当承担此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小区未实行封闭式管理,张先生的车辆停放于小区楼下,物业公司也没有对停放车辆收取泊位维护费用,因无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错,故驳回了张先生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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