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雇佣无证电梯工 出事故被迫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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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7 08:46:45
一天傍晚,家住右安门开阳里六区的4岁小女孩李某和奶奶在楼下玩耍,小女孩因口渴想回家喝水,奶奶将她送进电梯,叮嘱她自己回家喝水。新上岗才两天的电梯工因操作失误,错把住五楼的李某送到了九楼。走下电梯的小女孩转了半天没找到自己的家,加上天色已晚,小女孩吓得哇哇大哭,后来在邻居的护送下才回到家。第二天,小女孩就发起高烧,一个星期后身心才逐渐康复。
李某父母要求电梯工赔偿小女孩的医药费800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元。
右安门治安、民间纠纷联合调解室介入调解后,经多方调查取证了解到,该电梯工刘某是物业管理公司聘请的临时工,没有经过任何的技术培训,属于无证上岗人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联合调解室找到物业公司,告知他们聘用无证人员上岗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希望他们立即停止聘用无证上岗人员,以保证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就无证电梯工刘某将小女孩送错楼的纠纷进行协商调解。
经过调解,在事实和法律面前,物业管理公司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不但解聘了刘某,而且也与其他两名无证上岗的电梯工解除了聘用关系。物业公司经理亲自到小女孩家中赔礼道歉,并送去了水果及赔偿金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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