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淋浴楼下渗水 法院判拆除私装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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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5 07:10:46
家住上海市海宁路某旧式里弄房屋底层后厢房的诸阿姨与居住二楼亭子间的路某是多年的老邻居,原本一直相安无事。2007年,路某的房屋转由其弟路先生居住。因没有独用卫生设施,路某便径自在所住房间内另行安装了淋浴设施和抽水马桶,并铺设了下水管道。如此一来,路某在家里如厕洗浴倒是方便了许多,可时间一长,楼下诸阿姨家可就遭了殃,房顶楼板渐渐出现了斑斑水渍,并开始潮湿渗水。
诸阿姨遂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和居委会求助,上海北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路某出具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整改,遭到路家拒绝后。诸阿姨遂诉至闸北区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审理中,诸阿姨认为,由于所住房屋房龄较长陈旧老化,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自己家楼板渗水,且破坏了房屋的结构,日后势必给自己家带来安全隐患,故坚决要求被告方拆除相关设施。而被告则以其安装洁具设施等与原告家渗水并无直接关系为由拒绝拆除。因双方各执己见,法院调解未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所住房屋的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在出于自身利益为一定行为时,不应以牺牲相邻方的权益为代价。被告在其所住房屋内擅自安装卫浴设施,由此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容易造成安全及漏水隐患,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被告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其所安装的抽水马桶、淋浴设施和其他附属物,拆除费用由两被告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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