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物业多收费 业主拒交两年多
虽然已经签订了服务协议,但因为不满物业公司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业主一直拖欠物业费。多次催收无果后,物业公司将业主起诉至兴宁法院。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兼顾双方利益,做出了令双方都认可满意的判决。近年来,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对于今后出现类似纠纷时如何处理,该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因此入选广西法院首届“百件精品案件”。
1 物业:签完管理服务协议,近万元费用收不到
李某是南宁市某广场的一名业主。2006年7月27日,他与管理该广场的某物业公司签订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物业公司依约为李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李某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0日内按照规定交清一季度的相关费用,并注明了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等。
然而,从2006年8月1日起,李某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至2009年4月30日已拖欠物业管理费3399.20元,水电费1934.20元,电梯维保费、公共维修基金、生活垃圾处理费3502.60元,合计8836元(已包括各项费用的滞纳金,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滞纳金2092.40元,水电费滞纳金1129.40元,电梯维保费、公共维修基金、生活垃圾处理费三项费用的滞纳金2153.80元)。物业经过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业主:疑遭遇“捆绑消费”,只愿交纳合理部分
对于物业公司的起诉,业主李某辩驳说,物业公司实行的是“捆绑消费”,收费项目中的部分收费其实属于乱收费行为。他只愿交纳其中部分合理的费用,如自用水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他还认为,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按0.75元/平方米计算,且时间要从2006年7月27日接收房屋后计起。
李某认为,0.75元/平方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该已经包括电梯维护费、公共维修基金在内,物业部门不应再额外收取电梯维护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但物业现在要求交纳的费用差不多已达2元/平方米,属于违规收费。按照协议规定,物业要负违约责任。
关于公摊电费和水费问题,李某认为公摊电费和水费很不合理,其中包含了物业公司办公用电费和停车场的电费,其中物业还有两个宾馆,物业将其用电也捆在里面一起收费,并没有分出来,没有公布公共用水用电是多少,实属不合理。关于违约金,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由于物业方面没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应视为违约,所以理应向自己支付违约金。
3 法院:物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业主交清欠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物业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南宁市物价局的相关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物业所提供的相应水、电等费用清单也是依照同时期水、电等部门收费标准进行计算的。但是物业公司所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高于环卫站当时的收费标准,并且其滞纳金过高,法院则对此酌情予以降低。
李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李某提供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李某则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法院最终判定,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197.90元,水电费共计716.30元,电梯维保费825元,公共维修基金158.4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247.50元,以及逾期交纳上述五项费用的违约金共计442.77元。
案件点评
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上升迅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处理结果也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
本案作为物业纠纷系列案中的一个,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示范性。本案在审理中做到了:审理程序严谨、合法;卷宗装订完备;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清晰、充分、有针对性;实体处理方面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兼顾双方当事人权益,做到公正合理。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的公正审理达到了使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