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猫丢了 怨不着物业
采集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马某、物业公司
记者手记:业主心爱的小猫自己跑到楼道里,物业人员发现后,为避免其他业主受扰,准备将猫抱到物业办公室暂时看管。可就在这时猫跑了,且一直没有找到。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把猫找回并赔偿1万元,他能打赢官司吗?
心肝宝贝儿猫咪自己跑出家门,被物业人员抱丢,猫主人要求物业赔偿,法院判决其自行担责。
2009年11月24日,沈阳一高档小区的物业公司接到小区一业主电话,称楼道中有一只猫,不知该怎么处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随即来到楼道内将猫抱走,准备暂放到办公室。可就在回办公室的路上,小猫也许是受到惊吓,它从张某怀中挣脱,跑到草丛中不见了。
如果这是一只流浪猫,此事也就罢了。可是当天住在该楼道的业主马某就找上门来,声称物业人员抱走的是他家的猫,而且还是价值不菲的名种猫。
当听张某说猫从他的怀中跑掉后,马某急了,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帮助把猫找回,否则面临巨额赔偿。可是这只名种猫就是没找到,一下子变成了流浪猫。
马某认为:物业人员将猫抱出楼道后丢失,且没有再寻找猫的下落。作为封闭单元的楼道内,业主只有刷卡才能进入,如果物业人员不把猫抱出楼道内,那么猫是不可能出去的,也不能丢失。显然是物业人员在抱猫时没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物业公司应对猫的丢失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故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物业公司返还宠物猫,赔偿损失1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园区其他业主电话告知楼道内有猫出现妨害其安全后,物业人员将猫抱走属于履行职责。因楼道属于公共区域,属于物业公司的服务领域,如果物业不作为,那猫叫声扰民或伤人怎么办?如果出现了意外,那物业肯定要担责,所以物业必须将猫抱走。猫是自己挣脱逃走的,不是物业人员故意放走的,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本案物业只是和马某签有物业合同,双方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也未向马某收取任何保管费用。故马某基于保管合同要求物业返还宠物猫并赔偿损失1万元,法院无法支持。由于动物本身的特性,猫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怀中逃走,工作人员对猫的逃走无法预见且主观上也无故意,故不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该猫系由于马某看管不善而从其家中跑到楼道内并致丢失,故应由马某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