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怨服务不到位4年不交物业费 24名业主败诉
日前,烟台开发区某居民小区的24名业主,因拒交物业费遭到物业公司起诉。法庭上,业主们颇有冤屈:物业公司服务太差,所以大家才不交费。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 :物业费不仅要交,还要交滞纳金。
物业:四年不交物业费 起诉业主
在起诉书中,物业公司称:2006年1月,他们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计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每日5‰交纳滞纳金。物业管理期限3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合同3年。但业主赵某等人自入住该小区后,自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每家拖欠物业管理费从2000多元到5000多元不等。按业主公约,业主除应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每日5‰的违约金。他们愿意适当降低违约金至不超过物业管理费金额的1倍,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业主:物业服务太差劲 不应交费
法庭上,24名业主围绕小区内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向法庭提交了小区同楼部分业主的管理调查证明和所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内绿化不达标,杂草丛生,路灯经常坏却无人修理;小区内居民楼下车库、楼内住户对外出租,人员秩序混乱;楼外墙存在墙面乱贴广告等情况。楼道入口大门常年损坏,无人修理,造成外来人员可以随便进入楼内,危害居民人身安全等。
24名业主称,因为物业公司对上述问题疏于管理、未进行约束及整治,所以他们不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业主提供证据不足 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首先,业主证明材料中签名的业主与被告业主同时是物业所管理的住户,与被告业主们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上述业主作为证人又均未出庭,故此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小区物业状况照片是业主于应诉后拍摄,反映的是小区内目前的物业服务情况,而本案业主们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产生在2006年8月至2010年8月,故此照片无法证明此期间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小区内车库及房屋的所有权人将车库、房屋进行出租是基于所有权而进行的权利处分,物业公司对此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权限,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业主公约的约定,物业公司在今后应当维护好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赵某等24名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