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修煤气 业主怎能不让进
物业之家
2011-11-03 10:23:27
物业公司介绍,物业在接到业主报修无生活热水准备进入孙某房屋内进行检查、维修、养护时遭到孙某的拒绝,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行使物业管理服务职权,对公用设施进行检修。另外,小区现已具备通气(燃气)条件,物业已通知包括孙某在内的全体业主积极配合原告和燃气公司的通气工作,协助、配合原告和燃气公司进行通气前的例行检修,但孙某拒绝协助配合物业工作人员进行通气前的检修工作。当物业和燃气公司发现孙某所在楼门燃气管路存在泄漏现象,试图入室进行全面检修时,孙某依然不履行协助、配合的义务,拒绝原告工作人员进入其房屋。
业主孙某认为,因为物业提供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此份合同的签约双方为原告和此楼盘的开发建设单位,被告并非此合同的签约人,也不是此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权利义务仅能够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对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并无约束力,既然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依据此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承担义务,因此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权威说法
法院认为,2006年2月6日,孙某签署确认书,认可《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孙某签署确认书的行为合法、有效,故对于《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全部条款内容之效力,依法应当及于被告,同时被告亦认可原告系涉诉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故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张权利,主体适格。
最终,法院判决,作为原告的物业公司对被告孙某房屋内的楼门生活热水阀门以及燃气管路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与管理时,孙某应予以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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