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封闭阳台违公约物业诉请拆除获支持

物业之家 2011-11-05 17:42:26

豪宅业主在装修时封闭露台,再在封闭的玻璃上搭建玻璃房。不仅如此,他还擅自将绿地改建为凉亭。因其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玻璃房和凉亭。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杨先生在松江新购联排别墅一幢,把靠南的2楼露台、3楼阳台封闭,搭建了一间阳光房。此外,他看到房屋靠小区围墙,又突发奇想,将屋外靠墙的绿地改建成一座古色古香的木制凉亭。

装修完工,杨先生准备入住时,却收到了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其限期拆除阳光房及凉亭。后物业公司依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应的入住文件,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杨先生的行为违反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7条中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构筑物的规定,遂判决被告拆除封闭阳台及凉亭。

以案说法

问: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答: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若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管理规约,妨害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根据与业主的约定,制止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乃至诉至法院,因此其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物业公司的主张是否限制了业主的所有权?

答:业主对房屋装修系所有权行使的一种形式,但是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封闭阳台,不得占用绿地。但杨先生不仅违反规约擅自封闭,还在封闭的阳台上再行搭建,并占用本属所有业主共有的绿地,私自建造凉亭,已明显违反业主公约,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要求拆除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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