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有瑕疵 物业费被判减收
物业之家
2011-11-16 09:33:53
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伟平支付原告东景物业公司约定物业服务费的80%计608元。
东景花苑小区系东乡县东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2005年10月22日刘伟平向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商品房一套,面积126.84㎡。2006年9月27日刘伟平在入住该房时与东景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东景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刘伟平作为小区业主应按每月0.2元/㎡交纳物业服务费,交费的方式为一年两次,每次预缴半年的物业服务费。起初几年刘伟平均依约按时履行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但自2009年7月起刘伟平因对原告的物业服务不满一直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在多次催付无效后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760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拖欠物业费是事实。拒交的原因是被告居住的单元门内堆满了杂物,且小区卫生较差,小区车辆存在乱停放等现象,原告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有权拒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伟平与物业公司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书,双方已形成物业合同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刘伟平作为小区的业主,理应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要求刘伟平交纳物业管理费理由充足,应予支持。但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某些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与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存在差距,对刘伟平生活的舒适程度存在一定的影响,故应酌情减收部分物业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刘伟平支付物业服务费的80%即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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