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撤换引争议 赔偿责任该谁担?
乔法官: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想就一些问题向您请教。日前,由我们管理的某楼盘,因与业主委员会就一些管理事务及收费问题有不同意见,对方决定终止与我们的委托管理合同。上月初,我们撤出了小区的管理。我公司在该楼盘的保安及保洁人员有二十余人。因事出突然,这些工作人员暂时无处安排,我们就口头通知他们回家等通知。此后,我们主要就原物业管理合同解除的后续问题与对方协商并接洽新业务。但上周我们突然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得知这些员工以我们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我们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认为,公司只是碰到了暂时的困难,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而且等新的物业管理合同谈妥后,我们会马上通知他们上班。这种情况,我们该付补偿吗?
汤先生: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何种情形下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你公司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此时该不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就看你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你所述,公司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合同因故终止,在此情况下,你公司虽无主观过错,但客观上你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确实无法正常履行下去。员工们因生计无法正常维持而提出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情有可原。而对他们的诉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常也会予以支持。事实上,在事发之初,你公司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尽可能取得谅解,并就过渡期内合同如何履行协商一致,同时积极落实员工今后的工作安排问题。现你公司在事发后未能及时与员工沟通、协商,而只是告知其回家等通知确实不妥。希望你公司能与员工主动协商,妥善化解矛盾。(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2010年度上海市十大优秀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