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摩托车小区里被盗未交保管费物业不担责

物业之家 2012-04-26 10:29:05

原告彭某诉称,去年5月入住某小区,按月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9月10日,他骑着新购买的摩托车于14时24分回到小区,将摩托车停在亲戚未锁门的车库内。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盗窃嫌疑人骑该车于14点55分出小区大门,没有交付摩托车通行证,秩序维护员即让其出了小区。

事发后,彭某找到物业公司,但该公司对该事件不予协商,没有任何处理意见。原告认为,其摩托车被盗,是秩序维护员严重失职造成的。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摩托车损失6095元,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物业管理资质证明。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不包含摩托车保管费

被告物业公司称,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仅是小区公共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小区内建有专门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棚,若业主向被告交纳车辆保管费,可将车辆停入棚内,被告会负责车辆的安全。而原告并未向被告交纳车辆保管费,且原告车辆未停在指定停车棚,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其车辆被盗,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车辆的停放实行有偿停车保管服务”,彭某没有向被告物业公司交纳车辆保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机构,服务是有偿的,原告彭某每月所交的物业服务费是被告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服务费用,并不包含对业主私人财产的保管。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私人财产,即自行车、摩托车、小型汽车,实行的是“有偿停车保管服务”。

原、被告没有就摩托车的保管进行约定,原告既未向被告交纳摩托车保管费,也未将摩托车停在被告指定的停车点,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本案摩托车被盗系案外人侵权所致,被告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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