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烟草公司拒交两年物业费 法院判其支付1.2万余元

银川晚报 2012-05-02 16:34:08

宁夏烟草公司银川公司(以下简称银川烟草公司)享受物业服务后,却迟迟不予缴纳物业服务费,宁夏新材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6日作出终审裁定,银川烟草公司依法支付新材物业公司物业费1.2万余元。

据介绍,2006年3月,银川烟草公司与宁夏新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新材房地产公司将尚在建设之中的新广公寓楼宇之间的地下车库出售给烟草公司。2007年8月,银川市住房保障局颁发了房屋产权证,银川烟草公司取得了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2007年1月,新材物业公司与新材房地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新材物业公司为新广公寓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

2009年10月,新材物业公司向银川烟草公司送达催缴物业服务费函件,催缴无果后,将其起诉到金凤区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银川烟草公司支付新材物业公司物业费12754.58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银川中院审理后认为,银川烟草公司购买涉案地下车库后,将地下车库与新广公寓的连接通道封闭,供公司独立使用,且加装了温度感应、手动报警器消防报警装置,配备独立的供水管道等设施设备,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特征。银川烟草公司未享受新材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公共秩序的维护及安全防范,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卫生清洁、垃圾收集清运等物业服务内容。一审法院考虑到新材物业公司为银川烟草公司提供了喷淋设施的运行及管护服务,结合本案实际,酌情按每月每平方米0.3元计算物业服务费妥当。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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