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道工中毒死亡 物业雇主担五成责
物业之家
2012-11-03 19:41:11
2011年12月19日,南宁市某物业公司找到一家政公司,要求对南梧路一化粪池排污管道进行疏通。家政公司老板娘向某叫来林某和侬某,一起到深约2.4米的化粪池,进行排污管道疏通作业。
作业时,向某安排林某下化粪池进行清理,其他人在上面协助。向某随后离开,留下林某与侬某继续在现场疏通清理。垃圾清理完成后,林某又进行清洗疏通。就在林某准备沿着梯子往上爬时,感觉呼吸困难,赶紧呼救。侬某报警后,消防人员赶到将林某拉上来,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家政公司老板麦某赔偿林某亲属9.8万元。但林某的亲属认为,林某与某家政公司属于雇佣关系,这点赔偿太少了。随后,他们将物业公司与家政公司告上兴宁区法院,索赔51万余元。
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林某的工作性质,他有人请就出去做工,由此认定林某与家政公司只是承揽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而且,某家政公司与某物业公司也是承揽关系。
麦某作为家政公司的业主,明知清理化粪池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在安排林某作业时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林某中毒死亡有一定的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在委托家政公司疏通化粪池时,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督查化粪池疏通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对林某的死亡也有一定责任。
同时,林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疏通化粪池的过程中,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未能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形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综合各方过错行为,法院认定林某自身承担50%的责任,麦某承担4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10月31日,兴宁区法院在确定各项赔偿金额后,判决麦某赔偿林某家属各项损失9.88万多元,物业公司赔偿林某家属5.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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