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喷泉致小孩溺亡 物业担责30%

物业之家 2012-11-26 09:20:47

一天傍晚,胡女士带着两岁的女儿小文在某超市购物过程中,女儿走失。后在距超市不到10米的喷泉池内发现了溺水的小文,经抢救无效小文死亡。胡女士认为,导致女儿溺水的喷泉池是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有和管理。喷泉池内的水位略低于人行道,且与人行道之间未作任何防护措施,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者,应全面考虑景观设施的安全问题,由于疏忽,才导致了悲剧发生。为此,小文的父母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文的死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喷泉池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在安全问题上未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二被告应对小文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30%,共计2.6万余元,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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