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电梯意外受伤 物业公司依法担责
物业之家
2012-12-03 18:31:07
原告万梨花在乘坐小区电梯时,因电梯故障,意外坠落受伤,造成全身多处骨折。事发后,物业公司拒绝承担责任,伤者万梨花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11月30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上高县永福物业公司赔偿原告万梨花各项费用38625元。
2012年6月19日,原告在乘坐某小区电梯时,因电梯故障,意外坠落,造成其腰背部受伤。当即被送到上高县人民医院治疗10天后出院,花去医疗费4360元,2012年8月10日经上高威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68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事的电梯由小区被告上高县永福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被告应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该电梯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事故的发生,说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在安全管理上的不作为与万梨花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客观上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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